最高人民法院
受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伏岩煤业有限公司委托,对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伏岩煤业有限公司3209运输顺槽煤柱注浆加固工程组织国内公开招标,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2、投标人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有效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矿业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5、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9日(北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购买招标文件,过期不候。2、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授权项目经理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因重大误解而与对方签订了合同怎么办? 实践中,当事人由于认识局限及其它因素,难免会在对标的物的品质、数量、对方当事人、行为性质等产生误解的情形下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履行必定是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如高价买来的古董经鉴定是仿制品(当然对方当事人没有故意隐瞒事实或告知虚假情况,否则属于欺诈),误把A 公司当成B公司而与之签约。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该如何寻求法律的救济呢? 根据《合同法》第54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之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给予指导的函》(深府办函〔2016〕1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为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因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为原行为主体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诉讼
白云山12月20日公告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加多宝与广药的“红罐之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判构成侵权。对于这一结果,加多宝(中国)饮料公司相关人士12月21日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加多宝针对广东高院一审判决已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结果因加多宝的上诉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加多宝红罐凉茶生产、销售合理合法。 2012年7月,加多宝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犯并索赔3096万元
2017年5月23日,龙街乡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法治教育活动。 教育学习会上,分管领导从三个方面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宣讲:一、正确认清自己所犯的罪行;二、认真学习改造;三、服从管理。司法所负责人宣讲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司法所当场依法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对象3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1、根据我国法律,在因特网上发表的作品仍然受到同等的著作权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4、平面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杂志、书籍、印刷品)则需在经本人同意(可以使用E-mailqq微博形式)后转载或进行编辑后使用,并应署本人名、支付相应稿酬。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组织推荐评选“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的通知》(法明传〔2022〕571号)的通知要求,经过全省各级法院逐级审核推荐,省高院政治部考察,确定以下单位为候选对象(后附名单)。 根据通知的公示要求,现将候选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2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9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扩大法制宣传效果,规范人民法院庭审直播、录播活动,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传媒系统对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的直播、录播应当遵循依法、真实、规范的原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