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 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商请明确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渠道有关问题的函》(办综函〔2017〕559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或者口头提出、由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对于行政机关通过什么渠道、具体如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行为,在充分参考行政许可申请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等相关领域法律规定及实际做法的基础上,现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渠道,申请人通过这两种基本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按照统一标准、通过统一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签完的劳动合同未给劳动者,用人单位要赔偿二倍工资吗? 王君于2017年11月2日入职物业公司任保安,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2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物业公司没有交付一份劳动合同给王君本人保管。2019年6月30日合同期满物业公司不同意续签。2019年7月11日王君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19年8月21日王君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在2017年8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而造成的相当于两倍工资损失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所谓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 为尽量简化程序方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对于通过一般的医疗诊断能够明确认定系旧伤复发或能够明确排除旧伤复发情形的不再需要进行工伤的旧伤复发确认.只有在争议较大时可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在具体问题处理上可通过向有关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进行咨询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另外通常所称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指伤残等级鉴定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挂钩与工伤医疗费并不挂钩伤残等级鉴定和旧伤复发确认两者是不同的鉴定项目. 1、工伤复发前鉴定为1-4级的不得终止合同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工伤复发前鉴定为5-6级的保留用工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但职工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复发前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谢明锋(死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致死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工伤复发认定的资料.综上所述工伤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复发现象所以工伤复发也有一定的赔偿的一般对于工伤复发的情况可以获取一定的工伤保险补偿.
厚积薄发,与时俱进——中国反垄断法2022年度回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篇) 2022年8月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正式实施。经修改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2022)》”)延续了过往对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即(1)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存在滥用行为;(3)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以及(4)无正当理由。在此基础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滥用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禁止滥用知识产权规定(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均做了进一步细化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3日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法释(2001)1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_____市_____县签署:甲方:中国银行_____分行法定地址: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项目介绍: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1年10月19日,前身是宜宾市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岷江新区中央公园斜对面。 在院党组班子的带领下,先后涌现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体能达标先进单位”司法警察大队,“全国巾帼文明岗”民二庭,“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刑事审判庭,法官撰写的理论文章先后30余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荣获全省法院系统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法院“百日执行会战”优秀单位、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等称号。2020年5月,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李庄人民法庭荣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