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
为尽量简化程序方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对于通过一般的医疗诊断能够明确认定系旧伤复发或能够明确排除旧伤复发情形的不再需要进行工伤的旧伤复发确认.只有在争议较大时可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在具体问题处理上可通过向有关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进行咨询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另外通常所称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指伤残等级鉴定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挂钩与工伤医疗费并不挂钩伤残等级鉴定和旧伤复发确认两者是不同的鉴定项目.
1、工伤复发前鉴定为1-4级的不得终止合同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工伤复发前鉴定为5-6级的保留用工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但职工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复发前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谢明锋(死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致死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工伤复发认定的资料.综上所述工伤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复发现象所以工伤复发也有一定的赔偿的一般对于工伤复发的情况可以获取一定的工伤保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