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乔丹”商标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之一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最高法为此明确,外国自然人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予以保护,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1月14日,最高法发布了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知识产权、国家赔偿、执行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其中,第22批指导性案例包括3件知识产权案例和1件国家赔偿案例
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时回应科技创新对专利审判的新期待。 据介绍,解释(二)共31条,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解释(二)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加大专利权司法保护力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尽可能地解决专利诉讼中“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突出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 由司法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全国普法办共同主办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题征集展播暨第十二届全国法治动漫微电影作品征集展播活动,自2015年5月20日开始,已于2015年12月底圆满结束。本次活动得到了各地、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广泛宣传发动,积极踊跃参与。本次活动将法治宣传贯穿活动始终,通过作品的征集和展播,普及了法律知识,宣传了法治理念,弘扬了法治精神,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深入人心,取得了良好普法效果
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在我国,商业保理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但自2012年商务部开展商业保理试点以来,也相继出台了部分相关政策。今天互融云负责商业保理系统的小编将与您一起梳理一下商业保理的相关规定
(2014年8 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
男,汉族,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中国***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你与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322民初341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 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愈演愈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处也是甚嚣尘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更是指出,要“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终于有人把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讲清楚了! 我们经常会听到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含义以及区别,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 本文根据陈兴良教授在刑事辩护研修班的授课内容整理,陈兴良教授对合同诈骗行为和主观违法要素的判定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8法释[2000]26号)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分变造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罪的界限 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是不同的,变造货币是在货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处理,以增加原货币的面值,伪造货币则是将非货币的一些物质经过加工后伪造成货币,有的伪造货币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造,使其改变为面值、数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