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3月,刘某向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约定使用一年并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后,刘某未及时偿还借款,张某出于朋友情面考虑也未曾向刘某索要欠款。2013年7月,张某的母亲因病住院,刘某得知后主动向张某偿还了5万元借款
周清林,湖南涟源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现受聘为深圳前海国合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研究基地民商事案件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牛津大学法学系访问学者。 教学上,给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等讲授民法总论、民法分论、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担保法等课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的通报》,对全国法院100个先进集体和100名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兴宁法院行政审判庭荣获“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是获此殊荣的广东3家法院之一。 近年来,兴宁法院行政审判庭紧紧围绕兴宁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履行行政审判职能,主动对接辖区重点项目建设,全面激发内生动力,以高水平审判质效护航梅州红色苏区绿色发展
2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台联在福建省高院举行《关于巩固深化沟通联络机制的意见》签署仪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台联会长江尔雄,福建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金银墙,全国台联台胞部部长高伟,以及福建省委统战部、省人大侨(台)工委、省委台港澳办等单位和部门领导,台胞台企代表共同见证了签署仪式。 福建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苏建平与福建省台联党组书记刘良辉分别代表福建省高院和福建省台联签署意见
《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给予指导的函》(深府办函〔2016〕1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为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因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为原行为主体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者向劳动调解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时,一定要注意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那么离职满一个月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依据我国劳动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所以离职满一个月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要收集足够的证据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消息一经发布,公众普遍关心:什么是个人破产?为何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欠债还钱”是否不再“天经地义”了? 陷入财务困境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通过清算、分配或债务调整等,帮助其公平处理债权债务关系进而获得“新生”——这就是个人破产制度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汇总(8月17日-8月3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 1、关于信贷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127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第五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310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20〕613号) 1、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财建〔2020〕320号)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因洪涝地质灾害影响贫困农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建办村电〔2020〕37号) 1、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241号) 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 1、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 1、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打假办发〔2020〕3号)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7号) 1、关于发布《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70号)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 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于事实劳动关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及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都存在较大的风险。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风险 职工入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1个月未满1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