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犯故意杀人罪、**罪、绑架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罪犯方林崽,于12月29日被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罪犯方林崽在1999年至2011年期间,携带斧头、绳索等凶器,多次实施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经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方林崽犯故意杀人罪、**罪、绑架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微信公众号还想瞎转载?最高院司法解释终于认定了侵权! 本文摘要:微信公众号早已沦为娱乐产业中很最重要的一股营销力量,但自媒体的侵权行为却络绎不绝,很让内容生产者困惑。微信号以无法追溯到、难定折损仍然后遗症着新媒体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责任限于。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的确认以及责任分担更进一步细化
我所在公司为防止员工“小病大养”“无病装病”,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请病假必须得到领导批准。近日,我因患病被医院要求住院治疗。而当我持诊断证明请假时,公司领导却基于生产旺季而拒绝准假,要求我继续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最近,你们在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中提出:对过去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由于当时减刑幅度较小,与《联合通知》规定的幅度相比,悬殊很大。为了体现党的劳改政策的前后一致性,对这部分犯人是否也应该按照《联合通知》的规定精神予以减刑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原则上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过去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现在继续表现好的,可以按照《联合通知》的规定精神再次予以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原告雷某于2008年到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工作,居住在厂区内的职工宿舍。 2012年12月17日18时27分打卡下班后,雷某到公司对面一饭店吃饭。后返回职工宿舍途中,于19时30分被钟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受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法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其中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如何认定的内容和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住所”等关键词更是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吴敬。 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交通事故中导致被害人身亡,且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要经过三个阶段: 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本条第1款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即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