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本院受理执行的山东鲁信汇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陈丽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陈丽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执13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的山东鲁信汇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陈丽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19)衢仲网裁字第95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为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以“智联世界,无限可能”为主题的2019世界人工智能大会29日在上海开幕。工信厅信管〔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我国肆虐,全国上下正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然而,有一些人却相反,明知自己可能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症状,且不断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对疫情的传播造成了严重的危险。近日,国内各地警方相继通报了几起类似案例。下面笔者重点介绍和分析广西玉林警方通报的一个案例
本文摘要:网络上传播低俗信息如何规定? 网络上传播低俗信息如何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低俗电子信息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二)》中的新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内容所含反感14周岁未成年人的低俗电子信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惩处:(一)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低俗电影、演出、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二)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低俗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三)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低俗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四)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的低俗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超过5000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发行、售卖、传播低俗电子信息,登记会员约一百人以上的;可按照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与2004年两低施行的司法解释比起,《说明(二)》增大了对于未成年人低俗信息的惩处力度,如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内容所含反感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低俗电子信息不道德,包含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显提高了量刑的标准。 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网站创建者、必要负责管理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各方在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低俗电子信息犯罪中不应分担的法律责任
本辑主要内容包括:2016年5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科技部党组书记、副部长王志刚就《纲要》答记者问时指出,要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落实国家创新驱动的“两个轮子”;要构建各类创新主体协同互动的国家创新体系;要推动从粗放式增长向可持续发展等六个转变为目标的发展方式变革。《纲要》提出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为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支撑
本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涉及法律问题的批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
5月15日,***在北京举办2022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主题为“心系投资者 携手共行动——筑牢注册制改革基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副主席李超、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并讲话。 活动发布了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推荐了投资者欢迎的注册制投教产品,发布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蓝皮书(2022)系列子报告,启动“股东来了2022”知识竞赛
专利“被无效”,诉讼程序可否继续进行? 专利诉讼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区别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两审终审,在涉及专利权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一般是以其拥有的国家授予的专利权为其权利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此时,被诉侵权人会进行相应的抗辩,比如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等,当然,被诉侵权人最常见的应诉方式还包括对所涉及的专利权提起无效程序,即针对涉案专利的效力进行抗辩,从而启动基于效力抗辩的行政程序。按照现有的专利诉讼制度,侵权诉讼程序和无效行政程序都有可能通过二审从而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而行政诉讼程序所引起的专利权利的不确定性,对于侵权诉讼程序具有较大的影响。 如果在侵权诉讼的过程中,涉案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了,那么,侵权诉讼程序还将如何进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2013年7月,因A公司无相关建筑资质,所以A公司借用B公司资质就承揽某小区的建设施工工程。2014年初,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C公司就该小区建设施工工程的外墙保温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由C公司包工包料,并对承包工程内容、工期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后C公司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于2014年5月按时完工,并由B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办理了结算手续,结算金额为274万元,A公司、B公司对此金额无异议,依据合同约定结算后应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扣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期满后退还。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仅向C公司支付工程款142万元,还余132万元工程款未支付,C公司多次向B公司催促支付工程款,B公司均以实际承包人为A公司拒绝支付,C公司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向C公司支付工程款132万元并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