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 本文基于电子商务环境,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并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新特征,提出商业秘密立法的相关策略,以期对相关工作能够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 商业秘密受电子商务环境的影响,也呈现出了新的特征,因此政府必须结合商业秘密的新特征,对《商业秘密法》进行不断的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企业商业秘密,为我国的经济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电子商务环境需要借助网络技术以及数据库技术,属于技术环境,包括商业机密在内的企业信息网络化和电子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日前正式生效。“该规定对电子数据范围及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规范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当前我国政府很重视区块链技术,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打通司法、公证、审计、仲裁机构的信息通道,从数据来源到证据固定和加密保持,数据全链条每个节点都有存证可供随时取证,确保数码防篡改及可信度,以使存证信息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企业一定要重视电子证据的保存,以备今后不时之"需
发布时间:2014年7月3日 作者: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颜廷响律师,本科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执业前长期在某大型央企从事研发工作;自2015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后,先后在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任职;具有律师及专利代理人双证资格。 颜廷响律师主要擅长于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及公司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执业以来,在广州市各级法院代理大量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中院代理多起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为客户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客户的一致认可,在业界享有良好的声誉。曾为包括珠江地产集团、平安集团、华为公司、南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13号)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印发实施《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2023年3月北京市应急局牵头完成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修订工作,报请北京市政府同意后以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国内外其他地区涉及北京市,应由北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和窒息等事故。 近日,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在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方面明确提出,要维护好超龄农民工就业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19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19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法释(1999)7号 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