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谁都想拥有财富,但是不能为钱财,做出有损道德,甚至违法犯罪的事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钱财,最终的后果是自己难以承受的。 2019年4、5月份,谢某某偶然间得知王某某存在一些生活作风问题,便使用新注册的微信号联系到王某某,谎称手里有王某某的把柄,多次以公开照片相威胁,向王某某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或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垫资补缴社保后向个人追讨,法院支持! 最高法:规范工伤保险---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应算工伤(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劳务派遣工安全 谁来负责呢? 2015年3月,宝安区某劳务派遣公司电工周某被派遣到沙井某电子科技公司从事电工检查维修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第三次会议10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大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振武作的大会秘书处关于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六个决议草案审议情况的汇报,审议了这六个决议草案表决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网讯:日前,西华县人民法院与周口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达成共识,签订了“多元解纷机制合作备忘录”。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推动诉源治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西华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与周口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合作,充分发挥调解中心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及实践优势,加强对调解员的法律指导、业务培训和典型案例的表彰与宣传,调解工作进行的有声有色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11年,我们对其进行了两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 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教学所用”的目标
本附加险条款适用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摩托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投保人投保了本附加险后,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在投保人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时,投保人投保了本附加险后,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2022年1月1日起,资管新规正式实施,资产管理行业进入“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新阶段。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之上,理财产品销售环节仍出现了一些争议,如果一只理财产品出现亏损,买者无法做到“自负”时,会向卖者寻求解决,要求卖者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由此便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如何界定卖者是否尽责
商标专利商标转让、许可等交易看起来是非常简单的事情,然而,里面的问题还是很多。这里仅从风险调查的角度,列举一些商标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常见风险,以提醒企业预防出现令人遗憾甚至追悔不及的结果,或尽量减少疏忽所带来的影响。 作为知识产权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的交易形态比较丰富,除了商标转让、许可、质押以外,在企业并购、OEM/ODM、合资合作、特许经营等商业活动中,都可能存在商标的交易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