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本条例所称号志者,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进、注意、停止,而以手势、光色、声响、文字等指示之讯号。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编辑] 条文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由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之人员执行之。 条文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违规纪录,由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执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