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
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
求协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独自执行职务者。
二、因人员、设备不足等事实上之原因,不能独自执行职务者。
三、执行职务所必要认定之事实,不能独自调查者。
四、执行职务所必要之文书或其他资料,为被请求机关所持有者。
五、由被请求机关协助执行,显较经济者。
六、其他职务上有正当理由须请求协助者。
前项请求,除紧急情形外,应以书面为之。
被请求机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拒绝之︰
一、协助之行为,非其权限范围或依法不得为之者。
二、如提供协助,将严重妨害其自身职务之执行者。
被请求机关认有正当理由不能协助者,得拒绝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