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一条 为保障宗教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国境内组织的各宗教县级范围(含县级)以上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宗教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条 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条任课教师应从试题质量、考试成绩、教学过程及其反思等方面进行分析。 第三条在试卷质量分析部分,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一)命题是否能全面考察学生对教学内容的记忆、理解、比较、分析、综合、评价等能力; (二)试题难度是否与教学大纲的要求相符,有无偏题、怪题等; (三)试题是否涵盖教学大纲要求的内容,有无超大纲现象,是否突出了课程的重点、难点内容; (四)题型是否多样化、题量和分值分布是否合理。 第四条在考试成绩分析部分,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一)应当结合统计直方图进行分析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公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规定>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5〕586号)、《福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以及《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是指本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的执法决定文书。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可以参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在全市上下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管委)及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管委)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既要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又要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对企业忠诚;身体健康,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2.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公司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相关制度文件和管理办法,对项目管理有较深刻认识;具备优秀的人际沟通、关系管理、团队领导技能; 3.符合《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华西股安发〔2018〕8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造师证书,并具有承担施工项目管理任务的专业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法规知识,以及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担任对应规模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聘任条件: 2.D类项目经理聘任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上4个条件; C类项目经理聘任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上4个条件; B类项目经理聘任条件,必须满足工程业绩条件,且必须满足学历、职称、执业资格中的其中2个条件; A类项目经理聘任条件,必须满足工程业绩条件,且必须满足学历、职称、执业资格中的其中2个条件。 3.工程业绩中的工程项目,均指竣工已结算项目
第七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八款规定之所得额,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于计算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时,得免予计入: 本条例施行前已由财政部核准免税。 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完成证明函或已完成投资计划,并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经财政部核准免税。 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之投资计划核准函,并已开工,且未变更投资计划之产品或服务项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