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外事工作人员和因公出国人员的保密意识,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和《安全法》,不断提高保密意识,在涉外活动中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 加强外事文件(密级刊物)的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合同法》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机关方可签订合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区划应保持稳定。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台湾宾果平台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一)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的,有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不予批准: 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 因前两项所列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企业未满1年的。 (二)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 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 8条 (不反映特征的企业名称; 与其他名称变更未满1年的企业原名称相同; 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条 中国医药大学(以下简称本大学)为有效推动中长程发展计划,规划校务之发展及重大校务事项之研拟,特依据本校组织规程之规定,设立“校务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二、校务发展方向及重大校务事项之规划。 三、学术单位、行政及附设机构之增设或变更等事项之初审
第一条 本规程依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务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局长一人,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三条 本局设下列各科、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综合规划科:客家政策规划、族群关系事务推动及公共事务推动等事项
我公司主营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与拆解处理。按照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对取得废电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2021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中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进行了公告,其中第六条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