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的,有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不予批准: 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 因前两项所列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企业未满1年的。

(二)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 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 8条 (不反映特征的企业名称; 与其他名称变更未满1年的企业原名称相同; 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主要内容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和军队编号;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文字、汉语拼音或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名称中间使用 “国际” 一词,“国际” 不能作为字体或业务特征,只能作为业务特征的修饰词,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㈠国家公司;

(二) 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 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主要内容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主要内容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负责:

(二) 含有同级行政区划并在控股企业名称中使用字号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