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的作用,全面推进常委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密切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是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常委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联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及时广泛地了解区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第一条 遵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诚信自律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交通强国,推进品质工程,提升安全等级,保持创新活力,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 本公约旨在树立诚信理念,信守承诺,自觉自律,共同维护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政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3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民间之公证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付惩戒: 一、有违反第一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九十条第一项、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一百零八条之行为者。 二、经监督机关为第五十三条之惩处后,仍未改善者。 三、因犯罪行为,经判刑确定者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婆婆出资购房,离婚后妻子能要到房子吗? 本案中,涉案的房产是由郭妈妈出资为郭某购买的房产,虽然购入房产的目的是作为小俩口的新房使用,但该套房产的产权登记在郭某名下,应当视为郭妈妈只对郭某一方的赠予,故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郭某一人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郭某是家中独子,经相亲机构介绍认识了同小区的白某,郭某的家人对白某十分满意,故郭某和白某于2014年进行登记结婚。结婚后,郭妈妈出资80万元,为儿子购入该小区新房一套,将该房屋登记在郭某名下。 2016年,郭某和白某出现矛盾,感情破裂后协议离婚,但双方对该套房产的分割产生了分歧,白某认为该套房产是作为新房而购置,故该套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白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