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第一条 依据中华民国运输学会章程第廿五条,设学术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采委员制,置委员七至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本学会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之。其他委员由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后报请理事会核备
为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自贡市自流井区司法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全区(含自贡市高新区)2019年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31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25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6名。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平顶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交纳、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平顶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文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应坚持“以支定收、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月4日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条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第一条 中华医事科技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整合本校各类量化与质化之校务资料,促进校务相关资料之搜集与分析,提供校务决策与规划之参考,并建立以实证资讯为基础的决策文化,以提升校务运作成效与永续发展,特设置“校务研究办公室”(以下简称本办公室)。 第二条 本办公室任务如下: (一) 协助本校各单位校务资料之搜集、分析与解释。 (二) 汇整与储存校务资料,以促进资料之有效运用
发布时间:2009-07-27浏览次数:1966 (2000年11月7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立法院第9届第7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22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并案审查(一)行政院函请审议“律师法修正草案”、(二)委员郑宝清等20人拟具“律师法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顾立雄等30人拟具“律师法修正草案”、(四)委员周春米等30人拟具“律师法修正草案”、(五)委员许毓仁等18人拟具“律师法增订第三十九条之一条文草案”、(六)委员许毓仁等18人拟具“律师法第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七)委员许毓仁等18人拟具“律师法第三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八)委员曾铭宗等16人拟具“律师法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九)委员尤美女等19人拟具“律师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十)委员杨镇浯等16人拟具“律师法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员颜宽恒等16人拟具“律师法第七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员许淑华等16人拟具“律师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及(十三)委员许淑华等16人拟具“律师法第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第(一)案如经院会复议,则不予审查】。 (5月15日及16日为两天一次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