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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16号行政法规《公务人员的招聘、甄选及晋级培训》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二、废止第236/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 一、综合能力评估开考采用知识考试作为甄选方法,并以笔试(选择题形式)进行,时间最长为三小时,具体考试时间于开考通告内公布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16号行政法规《公务人员的招聘、甄选及晋级培训》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二、废止第236/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 一、综合能力评估开考采用知识考试作为甄选方法,并以笔试(选择题形式)进行,时间最长为三小时,具体考试时间于开考通告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