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问:《密码法》对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密码工作中违法的法律责任做了什么样的规定? 答:《密码法》第四十条规定: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密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 《密码法》赋予了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密码管理职责。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
为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密码管理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3月6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关于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就商用密码检测认证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共同实施、规范有序、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
摘 要: 本文基于电子商务环境,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并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新特征,提出商业秘密立法的相关策略,以期对相关工作能够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 商业秘密受电子商务环境的影响,也呈现出了新的特征,因此政府必须结合商业秘密的新特征,对《商业秘密法》进行不断的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企业商业秘密,为我国的经济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电子商务环境需要借助网络技术以及数据库技术,属于技术环境,包括商业机密在内的企业信息网络化和电子化
7月12日下午,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陈萍一行到集团就红宝丽入选“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进行授牌,集团总裁助理张良富,人力资源总监杨志平参与接待。 此前,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筛选了多家企业,最终红宝丽凭借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卓有成效的工作开展,顺利入选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会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公司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过程控制、培训宣贯方面所作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并对本次顺利入选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表示祝贺
本文摘要:1月26日消息 据香港《文汇报》综合外电消息,欧盟委员会25日宣告,开始就澳洲矿业巨擘力拓与必和必拓(BHP Billiton)最近达成协议的合资计划,月展开反垄断调查。 欧盟委员会发表声明,指力拓与必和必拓去年12月5日签订协议,计划拆分在澳洲西部的铁矿石生产业务,或对市场竞争导致不公。委员会将集中于调查,这项合作项目会否对全球海运铁矿石市场竞争,包含有利影响
确保敏感的企业信息安全、合规从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但事到如今,您不得不面对各种各样的全新数据保护挑战。公司网络中的敏感信息越来越不安全,因为越来越多的员工通过个人用户云存储服务共享文件,并在其个人移动设备**问这些文件
代理记帐作为一种新颖的会计解决方案和新的社会性会计服务项目,正被越来越多的创业者和中小、微小企业所接受,充当着众多中小微小企业的会计角色。代理记帐是指企业将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纳税税申报等事务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一般只设内勤、保管和出纳岗位,负责日常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企业选择代理记帐能够在降低企业开支、节约会计成本的同时,得到专业和规范的会计全程服务,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持会计工作的稳定性
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一(法释〔2009〕21号) 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法释〔2016〕1号)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法释〔2001〕20号) 关于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若干规定(法释〔2021〕13号)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解释(法释〔2002〕32号)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局2020) 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的解释(法释〔2014〕4号) 商标诉前禁令和保全证据的解释(法释〔2002〕2号) 关于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规定(法释〔2008〕3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 关于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解释(法释〔2009〕3号) 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规定(法释〔2017〕2号)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意见(法发〔2010〕12号) 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 关于商业秘密案件的规定(法释〔2020〕7号) 知识产权刑事解释一(法释〔2004〕19号) 知识产权刑事解释三(法释〔2020〕10号)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关于知产纠纷行为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法释〔2015〕5号)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当前页面未开放复制,如有需要请联系周倜律师索取wrod原件,感谢理解配合!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鉴定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引导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自律管理。 记者了解到,《意见》主要从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协商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人才培训培养、加强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6个方面作出规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鉴定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意见》明确知识产权鉴定主要用于解决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争议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
为了切实做好办事公开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障办事公开工作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办事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院按照各自的职能和管理权限,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一)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科室办事公开目录或不按规定上报备案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职责,或者对管理相对人要求提供办事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提供办事信息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调整、更新公开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办事信息,公开的办事信息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或者未经相关第三方同意公开办事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办事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七)拒绝、阻挠依法对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经监察机关督促纠正拒不改正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办事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或者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办事公开规定的行为。 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为了切实做好办事公开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障办事公开工作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办事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院按照各自的职能和管理权限,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一)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科室办事公开目录或不按规定上报备案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职责,或者对管理相对人要求提供办事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提供办事信息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调整、更新公开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办事信息,公开的办事信息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或者未经相关第三方同意公开办事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办事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七)拒绝、阻挠依法对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经监察机关督促纠正拒不改正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办事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或者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办事公开规定的行为。 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