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
为党员充电泸州市人大举行党纪党规知识竞赛《新闻》 新修订的《中国***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泸州市人大为推动《准则》《条例》的学习与宣传贯彻,进行了此次“党纪党规印我心”知识竞赛活动。 据悉,此次活动旨在学习《中国***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人民网北京4月25日电 据中央纪委网站消息,2020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举报62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32.7万件,谈话函询7.4万件次,立案10.4万件,处分9.3万人(其中党纪处分8万人)。处分省部级干部10人,厅局级干部691人,县处级干部0.4万人,乡科级干部1.4万人,一般干部1.5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6万人。 2020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33.2万人次
**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应当依照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的惩戒措施
近日,呼伦贝尔农垦集团党委召开2018年第二次党委会议,专题研究部署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福礼主持会议,党委班子成员全体参加会议。 会议学习传达了市委书记于立新在市纪委四届三次全会上代表市委所作的重要讲话和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云一龙代表市纪委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集团纪委汇报了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并对2018年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党委班子成员对集团纪委工作情况及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别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以无记名形式对纪委工作进行了测评;最后,讨论通过对一名违纪干部给予党纪处分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 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 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集团所有行使公权力的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 告。 1.党员对党纪处分或集团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写入了规则,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纪委工作中要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精准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患于未然。 纪委要在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实践中,紧密结合《工作规则》《党内监督条例》《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的实施,采取专题宣讲、业务培训等多种措施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充分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
一、受理举报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编者按:为更好地普及宣传法纪知识,推进清廉信产建设,营造浓厚廉政文化氛围,从2022年1月份起,特在信产微信公众号推出纪律条规“半月一课”,每半月一次推送党纪法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及制度规范的解读,通过宣传,引导大家明规矩、守纪律、强担当,增强廉洁从业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酒后驾车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理: (1)审查中,党员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一般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影响则应视情况给予其相应处分。 (2)审查中,党员因酒后醉驾,被人民法院判决给予拘役刑事处罚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因酒后醉驾,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