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本文摘要:***网站9日公布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核暂行规定(草案)》(以下全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 该规定共19条,具体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核的有关事项,对于证券公司申请人减少或者增加业务种类的条件和流程做到了明确规定。 证券公司在获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申请人减少的业务,也不得展开与申请人减少的业务有关的宣传点评、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就业发展政策,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据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国务院总理***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 会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8月12日消息,《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为了确保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和“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条例(草案)》中提到,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技术的智能监管方式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九号智能重回科创板首例中止企业回归审核流程《资讯》 曾因“首例中止”受到市场广泛关注的科创板申报企业九号机器人有限公司(公司简称九号智能)8月13日回归正常审核流程目前其所处状态为“已受理”。 九号机器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公司是专注于智能短交通和服务类机器人领域的创新企业。公司主营业务为各类智能短程移动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12月7-8日,国家能源局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核电重大专项“中国先进核电标准体系研究”课题验收会,来自国家能源局、国家电投重大办、课题牵头单位和38家联合单位的有关领导和科研技术人员参加了验收会。 “中国先进核电标准体系研究”课题分为四项子课题,其中子课题三“核电设备制造”由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牵头,联合上海电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国核自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25家单位共同承担,是联合单位参与数量最多的子课题。如今经过4年的持续攻关,课题组按时完成所有计划任务,形成了一套核电标准体系的建设方法、一批重要标准草案和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推动了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核电设计和建造调试、核电设备设计、材料、制造、试验的自主化能力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019年~2020年时事政治将以常识的形式融入到2020年湖南公务员考试行测题目中,时事政治是备考2020年湖南省考的你必看内容。为方便考生阅读,湖南公务员考试网将2020年7月17日时事新闻(国内+国际)整理发布如下,全面备考2020年湖南公务员考试可参考2020年湖南公务员考试教程(点击订购)。 1.2020年7月15日,国家主席***给“全球首席执行官委员会”成员代表回信,强调当今世界,各国利益高度融合,人类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合作共赢是大势所趋
本报讯 (记者何 可)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第25号总局令,公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办法》共52条,将在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张贴者:2013年6月11日 上午2:04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6月11日 上午2:04 ] 财政部为落实保障人权及人民之工作权,参酌精神卫生法第22条及会计师法第6条第1项第4款规定,拟具“记账士法”第4条修正草案,报经行政院于今(6)日第3350次院会审查通过。 财政部说明,现行记账士法第4条第1项第4款规定,经公立医院证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记账士;已充任者,该部应撤销或废止其记账士证书。该规定对人民工作权之保障未尽周全,爰将上开规定修正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主管机关委请2位以上相关专科医师咨询,并经主管机关认定不能执行业务者,不得充任记账士,以保障人民职业自由之权利,并兼顾受记账士协助记账及履行纳税义务之纳税义务人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