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
被告人郑某在其老房子内设立窝点,伙同被告人李某实施网络贷款诈骗。被告人郑某负责租用诈骗所需的贷款平台和短信平台,并以每条5元的价格向卡商购买电话号码2000余条。被告人郑某组织被告人李某充客服人员按所购买的电话号码打电话给客户,询问客户是否需要办理贷款,后由被告人郑某与客户微信联系,发送贷款平台链接给客户填写个人信息,并通过短信平台发送贷款申请正在审核、贷款申请审核通过等虚假内容的短信,诱骗客户按照贷款金额的8%支付手续费、包装费等,合计6690元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以任何有偿方式出卖、转让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都是“销售”
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合同骗取公款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合同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吗? 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合同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吗? 2018年3月,冯某某人任职A市某电力公司总经理,经朋友介绍冯某某认识了某建设公司经理秦某某。随后,冯某某告知秦某某,让其整理出2017-2019年3年来,该电力公司办公场所、环境、设备的装修、更换情况,秦某某按照冯某某的指使,利用整理出的材料虚构与该电力公司间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合同等材料,并利用该材料从电力公司财务处获取相应货款,并将收取到的货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冯某某。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作为国有企业的总经理,系国家工作人员
虽然我国在疏密的法律制度的保护下严格约束了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但还是有些人知法犯法,那么对此就会有着相应的处罚。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一些犯罪分子来说,其犯罪手法也越来越精密,对此甚至还成立了相应的犯罪集团。 一、什么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成立犯罪中止,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那么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只要有犯罪结果发生,就不存在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了呢?笔者认为,可分情况独立考查个别实行犯的中止行为。 第一,对于加入犯(即在其他共犯实行犯罪过程中临时加入进来的)或其他共犯,如果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既没有组织、指挥、出谋划策或用语言鼓励他人实行犯罪,也未配合、协助他人实施犯罪,只是跟从,而最后又未亲身完成犯罪,其对他人完成犯罪的支持作用比较轻微,则可以不以他人既遂为既遂
2008年4月20日上午,在河南省信阳市通往罗山县的312国道与泸陕高速桥交叉口附近,被告人文某伙同刘某、张某、周某、马某等四人(均另案处理),按照事先商议好的分工计划,由马某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故意阻挡被害人赵某驾驶的一辆三轮货车正常超车,同时刘某带着周某骑着一辆自行车逆向驶向赵某的三轮货车,并制造发生交通事故的假象。此时被告人文某则负责拦住赵某,强迫被害人赵某赔偿。经调解,被害人赵某共付给现金3000元作为赔偿,后被几名被告人分赃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 (三)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2500-25000元/件,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酌情减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以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500-12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2500-3000元,诉讼(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算: 1万(不含)—10万元(含)部分收费比例为6%-9%; 500万元以上部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2500-10000元/件
怎么判刑的" title="赌博罪非主犯怎么判刑的"> 赌博往往会诱使产生极大贪欲,对个人身心、家庭和社会都产生极大不良影响。赌博的人还会因输钱不服气、打架斗殴,甚至走上犯罪道路。那么,赌博罪非主犯怎么判刑的?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法定概念。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