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中南建设(000961)项目销售副总高某某,伙同中南国际销售人员私下交易房产并侵吞溢价61.8万,因主动退赃并伴有坦白和自首情节,该六位被告人获缓刑。 2017年4月至同年9月,高某某担任中南建设派驻唐山湾项目部销售副经理,在职期间,高某某伙同中南国际派驻唐山湾项目部销售人员金某、魏某、程某某、李某某、庞某某等人,利用销售房产之职务便利,在销售唐山湾项目部8号楼“抵款房”过程中,私下交易该项目6套住房,私分溢价侵占公司财物61.8万。 据文书显示,高某某涉案金额为61.8万,金某、魏某涉案金额为24.54万,程某某和李某某涉案金额16.1万,庞某某涉案金额9.32万
2012年2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白某离婚时财产分本分配不公为由,纠集被告人李某向白某勒索钱财。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徐某、黄某、与被告人杨某一直到东莞市麻涌镇漳澎村找到被害人白勇。找到被害人后,被告人徐某、黄某殴打并强行将被害人白某带上陈某的小车上,期间被告人杨某要求被害人白某支付300000元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 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
2012年2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白某离婚时财产分本分配不公为由,纠集被告人李某向白某勒索钱财。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徐某、黄某、与被告人杨某一直到东莞市麻涌镇漳澎村找到被害人白勇。找到被害人后,被告人徐某、黄某殴打并强行将被害人白某带上陈某的小车上,期间被告人杨某要求被害人白某支付300000元赔偿
2021年4月自考《刑法学》之名词解释(10) 一般共同犯罪: 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只是为了实施某一特定的犯罪,事先或临时纠集在一起的,这些特定的犯罪一经实施完毕,这种纠集也告结束。 是指行为人以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侵犯数种法益,而且数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连续等关系的数个犯罪。 继续犯: 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500题:【刑法篇60题】( 解析:《刑法》第25条第2款,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故选项A正确。《刑法》第26条第3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处罚,故选项B正确。一般地,若事前通谋,事后按照约定对犯罪犯罪所得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按犯罪所实施的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故选项C正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刘某,中共党员,A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王某,B财产保险公司(非国有,以下简称“B公司”)法务。2014年,刘某在审理李某诉B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期间,王某向刘某提议,B公司最高可支付19万元赔偿款,如果刘某能将案件赔偿金额调解至19万元以下,剩余款项由其二人平分,刘某表示同意
8月23日,深圳P2P平台投之家在其官网发布“关于敦促‘投之家’各相关债务人 立即无条件退款的声明”(下文简称声明),敦促所有相关债务人立即无条件将尚未清退的涉案款项全额清退至银行监管专户,对于有意拖延、怠于清退涉案款项的相关债务人,将上报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其涉嫌非法吸存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 声明指出,关于投“投之家”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一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已于2018年7月14日正式立案侦查,并对一部分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声明称,鉴于利用该平台发布借款项目及实施借款的行为,已被警方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此,所有借款(不论是否到期)以及相关中介费、手续费、佣金等涉案款项,均须立即无条件全部清退
②犯罪和刑事责任,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 ④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假释和时效; 规定了刑法施行的日期及对纳入普通刑法的单行刑法或过时的单行刑法规内容的失效及保留继续使用的内容的规定。 1、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严厉打击直接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行为,被视为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