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白某离婚时财产分本分配不公为由,纠集被告人李某向白某勒索钱财。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徐某、黄某、与被告人杨某一直到东莞市麻涌镇漳澎村找到被害人白勇。找到被害人后,被告人徐某、黄某殴打并强行将被害人白某带上陈某的小车上,期间被告人杨某要求被害人白某支付300000元赔偿。后被告人陈某开车将被告人徐某、黄某、杨某和被害人白某载到麻涌镇淡水河边威胁,称不给钱就将其推下去,被害人白某答应给他们300000元,后被害人白某被带到麻涌镇大步村恒生商务酒店房,被告人徐某迫被害人白某写下向李某借300000元的借条,并将被害人白某身上的银行卡拿走。由被告人陈某开车载着被告人杨某、黄某去银行将卡上的4500元取走。被告人李某到上述房间拿走欠条及4500元。得手后,被告人李某等人交被害人放走。并威胁被害人白某在2012年3月3日前将300000元存入被告杨某的银行账户中。后被害人白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破案后,涉案赃款未起回。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有期刑的量刑建议。
彭广志律师,接受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担任被告人一审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通过查阅全部卷宗并多次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案情有了深入全面的了解。彭广志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没有殴打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不是抢劫,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4、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出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5、被告人陈某是初犯、偶犯且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值4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值4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值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月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值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值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月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