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判刑—误杀—自杀协定—20岁的被告人和16岁的女朋友—被告人生还但女朋友溺毙—被告人的罪责(顾及被告人没有劝服女朋友不与他一起自杀,获救时又隐瞒女朋友仍在海中)

被告人承认误杀罪。被告人,事发时年20岁,与她的16岁女友X协定一起自杀。被告人和X其后从桥上跳海,意图结束自己的生命。被告人获救生还,但他隐瞒X当时仍在海中。直到八日后被警员查问时,他才说出X有份参与事件。被告人提交精神科报告和在承认事实所述有关他的精神状况的医生评估。

裁决—判处被告人入狱四年:

1) 要构成自杀协定,两个人必须有共同协议,目的是造成两个人死亡;以自杀协定的方式而干犯的误杀罪现时没有量刑指引。判刑时,法庭得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除了小心评估生还者的罪责之外,还得考虑生还者可有值得人怜恤之处。(见第14-15、25段)

2) 被告人的精神健康有欠。然而,根据医学证据,他事发时的精神状况应该是正常的,但是对他的判断力有影响。他当时因为一宗性罪行案被调查,一直担心会被定罪,不过仍然有能力分析利弊。他知道X很受他影响,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才会自杀。他亦知道自己所做的会断送X的生命,也必定令X的家人极度伤心。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负有相当大的刑责。(见第20-21段)

3) 现时的情况有别于被告人试图帮助极之痛苦的人自行解脱的情况。被告人没有反思,没有回头,也没有劝告死者不要自杀。情况亦有别于被告人和另一人同样感到自己走上绝路的情况。被告人不是在精神科抑郁病发作的情况下行事,从客观角度去看,X并非处于极度困苦、不见出路的绝望情况。(见第21段)

4) 法官没有苛责被告人没有拯救与他同在海中的X。然而,他获救后隐瞒X有份参与事件,因此刑责较重。他隐瞒事实显示他不关心X是生还是死。尽管被告人表示他和X先前协议不会告诉他人二人是企图自杀,但他的确是不关心X。考虑到被告人对事情的判断有可能因为精神健康有欠而受到影响,他的罪责稍为减轻。被告人延迟说出真相是评定罪责时的相关考虑。(见第23-24段)

5) 鉴于上文所述,判处监禁是无可避免的。以六年为量刑基准是合适的,另因为被告人认罪,刑期扣减至四年。(见第26、30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