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
考试安排公布后一个月内,各市州级考试管理工作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审批、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司初快评价中心征订及格人员相关信息及请示报告。 201年度全国会计研究生技术初级考试报名日期查询调整为2020年8月29日至9月4日,9月9日至10日,分两个阶段进行。9月11日作为应急预留省份保留
中国***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12月6日) [2022-02-21]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2019年5月13日) [2022-02-21] 中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2019年1月31日) [2022-02-21]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18年11月29日) [2022-02-21] 中国***巡视工作条例(2017年7月1日) [2022-02-21] 上海通报3起在疫情防控中不担当不作为典型问题 [2022-04-30] 东部机场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冯军等有关领导因疫情防控不力等原因被问责 [2022-04-30] 浙江通报6起党员领导干部酒驾醉驾问题 [2022-04-30] 福建省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林孝跃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2-02-07] 河南省委原常委、郑州市委书记徐立毅因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被问责 [2022-01-21] 福建省纪委监委通报5起粮食购销领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2022-01-17]
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关区执法队针对春节、元宵节期间生态环境**问题,立足“三个突出”,克服松懈麻痹心态和厌战畏难情绪,保持清醒头脑,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格履职尽责,把各项工作做早、做细、做实,全力做好双节期间**稳定工作。 一是突出“早”,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召开**稳定专题工作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明确责任,严格“日报告、零报告”制度,遇有紧急、重要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立即请示报告,及时妥善处理
各二级学院、部门: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学校2020年端午节放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端午节假日安排:6月25日(星期四)放假一天,6月26日(星期五)正常上课、上班,6月27日、28日双休日正常休息。课务安排按教务处有关通知要求执行。后勤等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安排休假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机关在押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处理程序问题的联合批复》(已失效) (1985年9月21日 [85]司发劳改字第383号) 新疆自治区司法厅新司发〔1985〕090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原则上应按两院两部1980年12月26日《关于罪犯减刑、 和又犯罪等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以及1984年3月3日《关于办理劳改犯、劳教人员犯罪案件中执行有关法律的几个问题的答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押犯人的执行机关是兵团劳改局以及兵团所属各监狱、劳改队,这些执行机关不受自治区司法厅领导
一、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校领导组织安排好学校的日常工作,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负责学校文秘、档案、安全保卫、联络接待、会议组织等工作。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5月27日下午,通河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王让同志先后到浓河镇、富林镇进行检查调研,分别听取了镇党委、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专题警示教育活动工作汇报。王让同志通过“实地看、现场听、当面谈”的方式,全面了解了浓河镇、富林镇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情况。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专题警示教育活动为契机,切实提高履行“一岗双责”能力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0年1月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规定》的理解,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精神,现将2020年劳动节放假调休具体安排如下: 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6日(星期日)、5月9日(星期六)上班、上课。 5月1日至3日,本科生和研究生线上教学课程停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