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近日,康芝药业旗下子公司-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再次获得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次认定是继2018年11月28日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效期届满后通过的重新认定。 长期以来,爱护公司坚持以医研共创引领行业发展,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以康芝药业儿童健康研究院为中心建立了强大的科研矩阵,与广东药科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日本等高端科研中心强强联合,不断创新研制更多适合母婴健康护理产品
报税是什么意思呢?会计报税是怎么报的? 在异地开分公司都需要什么?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找代账公司需要注意什么;如何选择合适的代账公司?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十一)合伙律师发生的无票支出可以扣除吗? 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十二)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下“应税所得率”指什么? 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十)律师事务所年度收入总额指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规定: 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江苏省滨海县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滨海县税务局,并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滨海县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滨海县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滨海县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滨海县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记者2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已下发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目前相关准备已进入最后倒计时。 根据公告,为确保首期申报顺利完成,延长了纳税申报期
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自公告之日起,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摘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简称2019年第66号公告,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确定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强化服务管理,我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第53号修改),现于2023年2月22日至3月3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编310007,电子邮箱:1326393126@qq.com)
问:房地产企业采取售后回购方式销售房屋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及相关政策,而商品房销售办法是不允许这样的销售方式的,如何看待不同规定呢,实际中如何处理呢? 答复: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按有专门的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该文件中并未列举售后回购的处理,但本着实质课税原则,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