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创业的第一步——注册公司。而在注册公司的一系列流程之中最重要的就是选择公司的类型,很多人都在考虑是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那么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在纳税方面有什么不同呢? 张三与李四投资设立了智慧培训公司,张三占股51%,李四占股49%。注册时企业类型选定为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实现利润总额200万元,2019年张三与李四计划将实现的盈利部分进行分配,如何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报北京12月10日电 (记者吴秋余)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今年8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共同部署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以打击违法彰显执法威力有效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税收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开展两个月以来各地已成功查办了一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专项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据统计8月22日以来截至11月底全国共查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假企业”45749户、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假企业”467户合计46216户定性对外及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255.62万份涉案税额491.61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同征同管。 小型微利企业缓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如何申请?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进出口税则及海关商品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3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225:5088)“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都是免税的吗? 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都是免税吗? 答复:不一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提醒一: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两个文件的精神,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标准》(T/SIA025-2021)、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软件企业评估规范》等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组织现场评估和专家评审,确认 汇川新能源汽车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等 23 家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 34 家企业按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标准通过复评,现予公布。经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评估公共服务平台([URL])及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网站公示无异,颁发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证书。
2019年1月16日,The Legal 500公布了2019亚太地区顶尖律所名录,本次榜单共涉及反垄断与竞争法、银行与金融、资本市场、公司并购、争议解决、金融科技、医疗保健与生命科学、知识产权、投资基金、劳动与雇佣、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项目与能源、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监管与合规、海商海事、TMT、税务、WTO/国际贸易共18个业务领域。其中,在中资顶尖律所名录中的税法领域,华税律师事务所被荣列为重点推荐的顶尖国内律师事务所。这也是华税连续三年入选The Legal 500 亚太地区中资顶尖律所榜单
会计网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15年第4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1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12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四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批)予以公告。 2021年12月29日? 本文转载自环保在线,内容均来自于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版权归属原作者及站点所有,如有对您造成影响,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