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42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 (国税函〔1998〕42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为促进中西部地区会展经济发展,带动中西部地区进出口贸易及相关产业发展,近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十四五”期间,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以下为通知全文: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现就“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称东盟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称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以下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以下称中阿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以下称藏毯展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以下称亚欧博览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以下称中蒙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以下称中非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3A版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3〕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进出口税则及海关商品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3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225:5088)“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有关要求,稳步推行“网上预核”“一窗受理”“业务联办”,优化房地产交易税收环境,提升办税效率,增强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一)拓宽办税渠道,推行网上预核。税务部门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提供多种办税渠道解决现场办税拥堵等问题
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文件,对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提出了要求,统一明确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及集中参保缴费期,巩固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 2021年度城乡居民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未如期达到规定参保率的统筹地区,可适当延长至2021年2月28日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人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的使用。 通常,如果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都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发票的使用。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制造业小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期限为6个月。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进行了优化,开通了缓税提示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是否符合缓税条件由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税务机关实施事后风险核查
本文摘要:疫情期间,提供住民日常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我们是一家连锁美发店,疫情发生以后,社区组织我们经由严格消毒、丈量体温后,在户外指定所在以优惠价钱为社区住民剃头。请问我们的剃头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吗?美容美发所属的住民日常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规模。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通告》(2020年第8号)划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停止日期视疫情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通告)免征增值税
工信部公布第25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共有567款车型入选《资讯》 6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五批)公告(以下简称“第二十五批目录”)。此次共有567款车型入选。 其中,入选的纯电动乘用车有95款,纯电动客车有256款,纯电动货车有147款;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有18款入选,客车类有14款入选,另有3款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入选;燃料电池车方面则共有9款车型入选,其中7款为客车,2款为专用车
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2017-12-29 14:11 来源:国税总局 浏览:9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8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21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