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就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答: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兔征个人所得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登记注销应如何办理?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月16日,《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对税务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通告》指出,今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将因严重税务违法被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严重失信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信息推送到省科技厅。按照国家和省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有关要求及相关规定,省科技厅对所列的120个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税务系统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以坚持需求导向、强化标准引领、适应基层特点为原则,2019年12月底前,在我省税务系统网站上,设立基层政务公开栏目,展现标准目录内容。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以公开透明赢得社会公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高规格的培育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研讨会11日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研讨会现场公布了6组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的数据,反映了我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成绩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现场释放了针对市场主体的利好信号,他表示,将持续不断深化税收“放管服”改革,要想方设法把名义税率降下来,把实际征收率提上去,把偷逃税行为打击掉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5年度第十五批、2016年度第十二批、2017年度第七批和2018年度第五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和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予以公布。 附件:1.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 2.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 3.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 4.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 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
东昌府讯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区税务局对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进行了“回头看”专项清理工作。 落实文件精神,化被动为主动。组织学习传达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人事处关于开展系列问题 “回头看”和税务干部及家属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把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传达到了每一位税务干部,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政策边界,增强了税务干部参与专项整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