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中规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下称184号文件)执行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1日。根据各地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二、184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7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予以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22年第三季度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为此发布本公告。 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有哪些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公布了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在此基础上,此次取消了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地税四[1997]14号)中的第十三条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与毕马威中国联合编印的《粤港澳大湾区税收服务指南》于2019年8月9日正式发布,全面打造大湾区税收服务一本通。 该指南介绍了粤港澳大湾区的规划背景、战略定位、发展要求等内容,整理了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相关的民生领域合作、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大项目配套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合作等方面涉及的财税政策, 清晰地梳理了优化湾区营商环境的税收服务措施,并以情景案例的形式帮助纳税人充分了解各种政策和税收便民服务,旨在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税收政策和征管服务等支持,为粤港澳大湾区“引进来”和“走出去”的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参考。 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为毕马威全球性组织中的独立成员所经许可后使用的商标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现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三、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推动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特别是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等税收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决定于2022年8月26日-9月5日对枣庄市税务局2022年税收重点工作进行督查。2022年税收重点工作督查重点围绕加强党的建设、巡视巡察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安全稳定工作、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减税缓税等政策落实、加快出口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出口、《意见》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等方面开展。欢迎纳税人、缴费人以及社会各界反映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者提出意见建议
在**小伙伴们的通力协助下,我们2019年的年报已经制作完毕,现已正式上线,请有兴趣的小伙伴们自行查看。 我们常年招募有志于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长期志愿者,并提供多个地点和领域的志愿服务选项。 自2016年底上海**慈善基金会正式在上海民政局登记注册以来,基金会2017年度报告是对我们**第一个年头工作的回顾和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