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春节假期消费数据,全国消费相关行业销售收入按年增长12.2%,比2019年春节假期增长12.4%,总体保持平稳增长态势。其中,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分别增长10%和13.5%,比2019年春节假期年均分别增长13.1%和8.1%,生活必需品、家居升级类商品、旅游服务等消费增长较快,返乡过节带动务工大省消费增幅较高。 春节假期,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销售收入按年增长1.3倍,恢复至疫情前的八成,民宿服务受到游客欢迎,销售收入增长超过74%,受务工人员返乡过节带动,安徽、江西、河南、广西等多个地区的销售收入有一成至两成的增幅,海南、云南等冬季传统旅游旺地的销售分别增长1.8倍和30%,生活必需品消费保持稳定增长,粮油食品销售收入增长31.5%
2019年2月22日14:00 至 16:00,百福润在市南办公室举行了青岛公司 2018 年第2期老板沙龙活动,沙龙主题为“出口退税风控管理”。 本期老板沙龙由百福润财税退税部经理、中级会计师史晓萌老师主讲,史老师在百福润财税有4 年工作经验,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史老师首先提示了出口企业于2018年出口货物,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申报
什么报酬在税收协定意义上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而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导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规定:“六、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规定:“六、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上述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
随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80号文件”)的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此前发布的《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70号文件”)所制定的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政策得以完善。 对于财税〔2018〕80号文件“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规定,有些网友觉得不太好理解,有网友就问道:这个文件的意思是不是说,有留抵增值税的,可以在企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费中扣除后再退还? 笔者以为,要正确理解财税〔2018〕80号文件的意思,首先还得从财税〔2018〕70号文件说起,即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与增值税应纳税额,以及增值税应纳税额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几者之间的关系是怎么的。 按照财税〔2018〕70号文件的规定,符合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条件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或B级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2018年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84.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什么出口退税率?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其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同时,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日前,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国影视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唐德影视坚决拥护中宣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通知》精神,坚决**影视行业存在的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不遵守合约等乱象行为。 作为国内较早制定管理流程与管理体系的影视企业,唐德影视一直严格遵循专业的制片管理流程,合理控制艺人片酬与影视拍摄、后期制作的比例,以确保影视剧的品质,同时通过启用青年演员,合理控制影视制作成本,支持影视演艺行业的良性发展和营造健康环境
【明报专讯】内地农历新年假期临近尾声,包括消费、电影票房等数据均表现理想。内地游客向来捧场的澳门,进一步获港客重临加持,致整体访客大增。不过,分析员认为,由于相关消费类股份已出现—轮升势,料高追或有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24号 发布《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23号 发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0号《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 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公布2009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一 、目录二 、目录三)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号 发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令2009年第8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本文摘要:据中国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海关总署今日发布公告称之为,自2015年7月1日起,北京市和上海市实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免税政策。 据中国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海关总署今日发布公告称之为,自2015年7月1日起,北京市和上海市实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免税政策。公告表明,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免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免税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分别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免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申请人备案,经审查,不予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