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新闻摘要: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实施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实施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15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8号 2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32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综〔2014〕45号、财税〔2015〕81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
陈惠雄,经济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威尼斯人亚洲服永久关闭工商管理学院教授,长期致力于快乐学、幸福经济学研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浙江省“五个一批”理论人才;教育部工商管理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2013-2017),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专家成员;浙江省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学会副会长
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八大领域,有色金属新材料产业入围。 通知指出,新材料领域包括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等方面。与有色金属行业相关的包括铝、铜、镁、钛合金清洁生产与深加工技术,稀有、稀土金属精深产品制备技术,纳米及粉末冶金新材料制备与应用技术,金属及金属基复合新材料制备技术以及航空航天技术中的飞行器制造与材料技术的新型材料母合金/原材料的制备、新型材料的先进生产及加工等
“十三五”新疆累计组织税收超9600亿 较“十二五”增长22.7% 中新网乌鲁木齐8月17日电 (王小军 金果)17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十三五”时期,即2016年至2020年,新疆累计组织税收收入9617.7亿元(人民币),较“十二五”时期增长22.7%。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闫勇介绍,新疆税收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了坚实财力保障。“十四五”时期,新疆税务系统将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深入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推动当地高质量发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6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6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五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8号 2020-9-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6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0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五批)予以公告。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6批)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0批) 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 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五批)
侯马国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经山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经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行政登记的的涉税中介服务机构。成立于2000年7月24日,经过20年的发展,我所现拥有一批高职称、高素质,长期从事税收政策法规研究,具有较高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税收和财会实际工作经验的税务代理实践的专家队伍。全所12余人,其中注册税务师4人,中级会计师和会计人员8人,并且每年都按时参加省税协组织的后续教育培训,并以优异的成绩结业
红网时刻新闻6月1日讯(通讯员 湘瑞轩) 近期,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指导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湘西诚淇服饰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33.53万元。湘西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我们公司是一家大型施工企业,大部分施工项目均在外省市,在外省市项目均在工程所在地办理了税务登记证,项目资金来源于甲方拨付的工程款,职工工资在施工所在地发放,请问:职工个人所得税是否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还是要汇总到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第十一条规定: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