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额
配合“民法”成年年龄由20岁调降为18岁,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修案”与“所得税法第17条条文修正案”,将法规中的成年年龄下修为18岁,或改为适用新版民法规定之文字叙述。 三读条文指出,遗赠税法修正项目为遗产税当中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目前税法规定,家人过世时,如果留下子女等辈分较低的直系亲属,可以从遗产总额当中扣除50万元,不必课税;依现行规定,如果留下的家人未满20岁,每差一岁,还可多扣50万元。官员说,配合民法修正,税法当中的“未满20岁”将改为“未成年”;满“20岁以上”则改为“已成年”,因此未来民法成年规定施行后,遗产税扣除额规定会一并修正
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财政部109年4月13日公告,依税捐稽征法第10条规定,108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展延为同年5月1日至6月30日。卫生福利部考量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为首年实施,为了保障民众权益,故同步放宽取得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之时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109年6月30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书,可列报108年度长照扣除额。 提醒民众申报108年度长照扣除额,于今(109)年5月报税时应备妥之证明文件如下: 1.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者:108年度有效之聘雇许可函影本
5月报税季又将来临,中央健康保险署提醒,民众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若选择采用列举扣除额结算方式,108年度健保费和补充保险费都可以全额列举扣除,不受2万4000元保险费扣除额上限限制。 健保署指出,108年度健保费缴费金额,除可向投保的公司(行号)或所属职业工会(渔会、农会或水利会)查询,及向各扣缴补充保险费的单位查询补充保险费扣费金额外,民众亦可利用下列方式,查询108年度健保费缴费金额: 2.携带个人身份证正本,至加保的乡(镇、市、区)公所、或前往健保署各分区业务组或联络办公室查询。 3.在便利超商之多媒体资讯工作站,使用自然人凭证,查询或下载
九合一选举即将登场,每逢选举民众经常以捐赠政治献金方式展现对候选人或政党的支持,捐赠政治献金是否可抵税?南区国税局解释,捐献政治献金可抵税,但应注意两大限制,符合条件才可于申报综所税或营所税时扣抵。 南区国税局指出,并非所有政治献金都可抵税,依据政治献金法规定,要抵税须满足“限定期间”、“限定金额”两大前提。 首先,虽捐赠给政党及政治团体,并没有限定哪一特定期间的捐赠才可抵税,但捐赠给参选人就有捐赠期间限制
利用减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我国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对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农业项目的企业等给予减税待遇,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科技、产业和环保等政策所给予企业税收鼓励性质的减税。 利用税收扣除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实现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实现相对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
今天小盈代表公司参加辖区的建设活动。在活动中认识了莫总,并在得知小盈是代账公司的老板后,就立马拉着小盈请她帮忙支招。莫总介绍2021年公司准备对旧生产设备进行大修,预计大修过程中所耗材料费、配件费186万元,支付工人工资8万元,总花费194万元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100年10月6日第5次全体委员会议审查完竣之“所得税法”第17条修正草案(增订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今日于立法院3读通过,内容如下: 幼儿学前特别扣除: 自中华民国101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5岁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经减除本特别扣除额后,纳税义务人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上,或依第15条第2项规定计算之税额适用税率在20%以上。 (2)纳税义务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同条例第13条规定之扣除金额
财政部表示,纳税义务人申请100年度个人所得及扣除额资料分开提供,申请期间订于今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止,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传真、邮寄、亲自临柜办理都可申请。 民众因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希望个人的所得及扣除额资料,被配偶查阅时,财政部说,可在今年3月15日前,将申请书以邮寄、传真、寄发电子邮件方式,寄(送)达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或亲至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提出申请。 此外,国税局为配合综所税结算申报税额试算服务,查询涵盖的所得人范围扩大至纳税义务人、配偶、未满20岁子女、满20岁(含课税年度中年满20岁),而且课税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列报扶养的子女,以及课税年度之前两个年度连续被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列报扶养的直系亲属
仅申报手头拿到的所得资料,未申报无法查调的非扣缴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租赁所得等);或是未合并申报受扶养亲属的所得;还有一种情况是父母无所得,但未成年子女有所得,且已超过当年度规定的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合计数,如此还是要以父或母为纳税义务人与未成年子女合并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另一种情况是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未将该事业当年度分配的营利事业所得额,列为个人营利所得,申报综合所得税。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合并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
问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第一条(三)中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问题是:“不得列入清算范围”的含义是不是这些资产、设施的转让不计征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计算增值额时其收入不计入转让收入,其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能计入扣除额,是吗? 答复: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些房产、设施权利的,应视同自建自用房地产,如其长期出租或以转让名义长期出租,其出租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