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算列举扣除售屋成本与以财产交易所得标准之结果,以金额低者申报,故如果出售房屋的实际价格减去取得及移转成本而计算出的财产交易所得较低,同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房屋的价金、购屋的费用(契税、印花税、代书费、规费、监证或公证费、中介费等)、房贷利息、装潢或修缮费、中介费及广告费等,则选择按实际发生的价额申报财产交易所得。

若出售房屋有亏损的情形,依照“财产交易损失”的规定,可以由所得税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以不超过当年度所申报的“财产交易所得”为限,如果当年度无财产交易所得可资扣除,或扣除不足,可在以后三年内的财产交易所得中陆续扣除。

重购自用住宅扣抵税额:纳税义务人因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缴的所得税额,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二年内重购自用住宅时,若所购新屋价格超过所售旧屋之价格,则已缴之交易所得税,可自新屋完成移转登记年度之综合所得税额中扣抵或退还,此项规定于先购后售时亦适用之,要件为:二间房屋皆符合自用住宅的条件、重购的价格高于出售的价格、两间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在二年以内、二间房屋登记名义人为本人或配偶均可适用。

重购自用住宅扣抵税额之办法不适用于将房屋出售给受扶养亲属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