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因投资而持有公司未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签证发行之股份,因该股份非属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第2项规定之有价证券,个人出售上述股份时,无须课征证券交易税,而属个人财产交易之性质,应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取得该股份之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财产交易所得,申报缴纳个人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持有未签证发行股票之A公司股份5000股,以每股新台币(下同)1000元,即总价500万元取得,甲君于109年间以每股3000元,即总价1500万元出售与他人乙君,甲君及乙君于交易时便知A公司并未办理股票签证发行,该公司股份非属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之有价证券,其交易免课征证券交易税。然因其股份转让交易系属甲君个人财产交易范畴,甲君办理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时,却漏未将前述交易之利得1000万元(即股份转让价额1500万元减除原始取得成本500万元)列入综合所得税财产交易所得申报,经该局查获后核定补征税额约350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裁处罚锾约170余万元。
该局呼吁,民众转让公司持股,应查明该持股是否属已依法办理股票签证发行之股票,如属上述案例情形,应依法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财产交易所得之申报,以维个人权益。民众若有任何疑问,可就近向所辖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查询,亦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咨询,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联络人:审查三科刘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7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