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法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已对以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自公告日期起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1月21日—2022年12月22日我部对5个建设项目(不含海洋工程及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2月23日-2022年12月2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行政复议机构建设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抚顺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于2021年11月1日印发,方案中对于行政复议经费、办公场所、办案所需的必要设备、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辅助人员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都作了具体部署。市司法局已经提请市编委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增加人员编制,充实行政复议人员力量,市编委已经召开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增加编制的相关工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关于谢xx投诉举报南充xx公司产品外包装上虚假宣传办理情况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因申请人不服南充市高坪区xx局作出的举报回复书,此举报回复是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的答复和解释,不具有权益性,因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6月22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辐射环境影响类)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3日(7天)。 关于广东能源友好五一农场光伏复合项目(升压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zip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纪念《行政复议法》实施二十周年,市局多措并举开展《行政复议法》学习宣传活动,引导全体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一是开展学习讨论。组织机关党员干部集中学习《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并通过分科室讨论交流等方式,进一步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意义,熟悉行政复议制度,在工作中准确、合理的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6月22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辐射环境影响类)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3日(7天)。 关于广东能源友好五一农场光伏复合项目(升压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zip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的《**回复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因申请人不服的是xx局作出的《**答复处理意见书》,此**答复是行政机关对**事项的答复和解释,不具有权益性,因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近期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后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永福路2号 邮编:277000 技术支持电话:0632-4441199
近日,西宁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对全市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意见》提出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底,用一年多时间在全市深入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并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