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
【深圳收债】行政复议机关可否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赔偿决定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对于符合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赔偿的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可以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现就人民法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仲裁法》实施前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其向依照《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书面协议放弃仲裁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地作出裁定;属涉外仲裁案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涉及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在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确定其保护范围、适用条件问题,要从市场交易的环境和消费者认知的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多方位考量,对可能损害当事人及消费者权益、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不良后果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 第16004180号“途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青岛百奕名车汇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4日经异议程序决定被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折叠式躺椅、垫褥(亚麻制品除外)”等商品上。2017年12月11日,该商标被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陈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XX镇XX街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XXXX局,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XX路XX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陈XX因不服南充市高坪区XXXX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XXXX罚﹝2019﹞XX号),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2万元并登报向申请人及余哲学道歉恢复受损名誉
格隆汇3月17日丨ST金贵(002716.SZ)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曹永贵的通知,获悉控股股东曹永贵因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股票质押购回交易,构成逾期违约,存在被第一创业证券和长城国瑞证券强制处置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风险。曹永贵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4民特3944、《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4民特3896,裁定准许第一创业证券、长城国瑞证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曹永贵名下质押的公司股票共计约4498.94万股及股票孳息。 截至公告披露日,曹永贵共持有公司股份2.0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37%,若被强制处置上述股份共4498.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曹永贵将持有公司股票1.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9%,暂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再审申请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泉州恒劲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劲公司)、泉州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博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的(2007)闽民终字第23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日新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