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褥
本案涉及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在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
本案涉及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在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确定其保护范围、适用条件问题,要从市场交易的环境和消费者认知的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多方位考量,对可能损害当事人及消费者权益、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不良后果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 第16004180号“途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青岛百奕名车汇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4日经异议程序决定被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折叠式躺椅、垫褥(亚麻制品除外)”等商品上。2017年12月11日,该商标被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