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1989]16号)、《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1992]60号)和《行政复议条例》(国务院令[1990]第70号),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指导,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准确、规范地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更好地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的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直接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受理的重要复议案件。 各级税务机关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的案件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最后冲刺模拟试题(红腰带测试版 套装共七册)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最后冲刺模拟试题(红腰带测试版 套装共七册)》作者们跟踪司考命题,可谓亦步亦趋又力求前瞻性,在司法考试命题日渐形成自己稳定的考试内容和风格的同时,《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最后冲刺模拟试题(红腰带测试版 套装共七册)》在内容取舍与难度安排上也一点点地走向成熟。《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最后冲刺模拟试题(红腰带测试版 套装共七册)》作为冲刺热身之作,细分为A、B两卷,意在考前押题,做到和最终的司考真题心心相印。 该书体现了2016年司法考试的命题新特点,内容有二:一是命题难度执中持平,复习以知晓列入考试范围的立法条文的字面意思以及简单应用即可;二是注意新增考点,2016年考生要特别注意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变化部分,主要包括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物权法解释(一)》等,这些新增内容及变化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最后冲刺模拟试题(红腰带测试版 套装共七册)》中均有相应试题体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8月24日我局对宝丰县大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4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行使到甲国境内时,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发生争吵,A将B打成重伤。则A的犯罪行为() 甲某于1997年1月到1998年1月,连续实施十余次入户抢劫犯罪行为。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我国1979年刑法在1997年3月14日经过全国人大修订以后重新发布,史称新刑法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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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2014年度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4﹞33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于6月9日-6月10日,东营市政府法制办在东营职业学院举办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班。 市直机关和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申领《山东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本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知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五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 )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除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决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2020年7月27日—2020年7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核与辐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经审查,2020年7月27日—2020年7月31日我部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8月3日-2020年8月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