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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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昨(29)日表示,营利事业、机关团体等扣缴单位如有给付租金时,除了要注意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扣缴税款和申报扣缴凭单外,还要留意租金扣缴率以及凭单申报期限,会因出租人是否为我国境内居住者,或营利事业有无境内固定营业场所,而有所不同。 国税局官员说明,出租人为我国境内居住者,或在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不含已依法开立统一发票者),扣缴单位给付租金时,应按扣缴率10%扣取税款后,在下个月10日前向国库缴清,并在隔年1月底前向国税局办理扣缴凭单申报。 而所谓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有两种情形,一、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者;二、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
“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6条有关扣缴义务人未依规定于10日内申报扣缴凭单,原得适用减轻处罚规定之自动申报截止期限为次年1月31日,财政部今日修正如次年1月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该自动申报截止期限将延长至2月5日。 财政部表示,修正前“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6条业就违反所得税法第92条规定应依同法第114条第2款处罚之案件订定减轻处罚规定,包括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以下简称非居住者)有应扣缴之所得,扣缴义务人未于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申报扣缴凭单,以及营利事业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或机关、团体裁撤、变更时,扣缴义务人未于10日内申报扣缴凭单,如扣缴义务人已于次年1月31日以前自动申报者,得减轻罚锾1/2。配合今(101)年1月4日修正所得税法第92条,倘次年1月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情形,居住者之扣缴凭单申报期限将由1月31日延长至2月5日,爰修正上开有关扣缴义务人未于10日内申报非居住者之扣缴凭单,得适用减轻处罚规定之自动申报期限一并配合延长至2月5日
中秋节将至,许多公司行号会发放秋节奖金,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这种并非每月给付的奖金,若未达今年度起扣标准84501元,就不用扣税,但提醒公司,仍必须依所得税法规定向国税局办理免扣缴凭单申报。 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发放各种奖金给员工,属于非每月给付的薪资,依规定,若未达起扣标准者,无须扣缴税款,但仍需办理免扣缴凭单申报;若超过起扣标准,则按给付额全数扣缴5%税款。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2019年8月20日分别发放中秋节奖金4万元给甲员工、9万元给乙员工,以今年度起扣标准84501元来看,发放给甲员工的奖金未达起扣标准,就无需扣税;但发放给乙员工的奖金已超过起扣标准,必须扣缴5%税款,也就是4500元
如果因为某些原因被房东没收押金,例如租期未满提前搬走,则被没收的押金也要申报为房东的所得。这部分虽然不可能跟房东要回来10%缴税,但仍应该申报并开立扣缴凭单。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没收押金抵付积欠房租:仍为“租金所得” 没收押金作为违约金:应申报为“其他所得” 房东因房客未租满契约所定租赁期间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之违约金应申报为其他所得[财政部新闻稿] ⚠ 免责声明 本文所提供之建议、评论、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系基于现行法规所提供
张贴者:2012年3月7日 下午5:02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7日 下午5:03 更新 ] 财政部表示,因应社会实况及民情舆情反映意见,于近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以下简称裁罚参考表),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义务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处罚案件,就违章情节轻微者,适度调降裁罚倍数。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小规模营利事业给付所得未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且于查获之日前5年内未曾查获违反前开所得税法规定之情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或1倍减轻为0.2倍。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前开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现行适用不同裁罚倍数之裁罚基准为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20万元,本次修正增订一级裁罚基准10万元,即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减轻为0.3倍
张贴者:2012年3月7日 下午5:02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7日 下午5:03 更新 ] 财政部表示,因应社会实况及民情舆情反映意见,于近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以下简称裁罚参考表),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义务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处罚案件,就违章情节轻微者,适度调降裁罚倍数。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小规模营利事业给付所得未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且于查获之日前5年内未曾查获违反前开所得税法规定之情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或1倍减轻为0.2倍。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前开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现行适用不同裁罚倍数之裁罚基准为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20万元,本次修正增订一级裁罚基准10万元,即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减轻为0.3倍
第三条之四信托财产发生之收入,扣缴义务人应于给付时,以信托行为之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依前二条规定办理。但扣缴义务人给付第三条之四第五项规定之公益信托之收入,除依法不并计课税之所得外,得免依第八十八条规定扣缴税款。 信托行为之受托人依第九十二条之一规定开具扣缴凭单时,应以前项各类所得之扣缴税款为受益人之已扣缴税款;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受托人应依第三条之四第二项规定之比例计算各受益人之已扣缴税款
依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二条第一项本文及第九十二条之一规定应填发免扣缴凭单、扣缴凭单及相关凭单之机关、团体、学校、事业、破产财团、执行业务者、扣缴义务人及信托行为之受托人,已依规定期限将凭单申报该管稽征机关,且凭单内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发凭单予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机关、团体、执行业务者或信托行为之受托人。 二、扣缴或免扣缴资料经稽征机关纳入结算申报期间提供所得资料查询服务。 三、其他财政部规定之情形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扩大纳税服务,国内营利事业、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于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可利用电子凭证自109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查询108年度所得资料,或委任代理人代为查询。 一、自行查询者: 1.营利事业持经济部核发之工商凭证IC卡或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持国家发展委员会核发留有统一编号资讯之组织及团体凭证IC卡查询。 2.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除可利用前揭规定之工商凭证IC卡查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结束日(108年12月31日)税籍登记之负责人所持有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或已申办“健保卡网络服务注册”之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凭证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