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法
为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8〕41号)有关要求,大力推进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深化公开内容,完善公开程序,丰富公开方式,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现就做好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医保支付是基本医保管理和深化医改的重要环节,是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的重要杠杆。新一轮医改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控制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医保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特别是对供方的引导制约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本法)第96条第2款无正当理由违反第38条第2项规定,指私立学校、团体及民营事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进用身心障碍者人数未达法定应进用人数: 一、违反本法第16条第1项或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1项禁止身心障碍者歧视之规定,经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裁罚者。 二、有不实进用身心障碍者之情形,经直辖市、县(市 )劳工主管机关查证属实,于重新计划算,未达法定应进用人数者。 三、于未足额进用身心碍者之期间内,有新增雇用其他非身心障碍者之情形,经查证属实
12月4日是第八个“国家宪法日”,本周是第四个“宪法宣传周”。3日,我市正式启动“宪法进军营”活动,首站走进武警阳江支队,通过诵读宪法、法治专题讲座等形式,为武警官兵送上丰厚的法治文化“礼包”。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武警官兵肃穆站立,手持读本,集体诵读《宪法》章节,声音洪亮坚定响彻现场
新京报讯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其中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情形严重的行为,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共7章26条,以简洁明了的条文形式,对工作场所女职工劳动就业保护、工资福利保护、生育保护、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等核心内容进行了一一列举。同时,为保障工作场所的正常生产秩序,对履行程序给出规范指引。 法治日报讯 记者朱宁宁 为加强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指引,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工作场所落实落地落细,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
实施依据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3.《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为进一步深化妇女普法教育,增强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倡导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10月11日下午,化州市妇联在东山街道举办以“法治我践行,巾帼建新功”为主题的妇女普法宣传教育讲座,东山街道党委书记庄君智、化州市妇联副主席董海涛出席活动并讲话,共有100多名妇女干部群众参加学习。 本次讲座邀请了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许耀超律师进行授课。在讲座中,许律师重点讲解了《反家庭暴力法》,并结合《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一系列案例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现状和特点、影响和危害、建议和对策等,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精彩、实用性强的普法课
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者登记及管理办法第5条第4款规定,保母不能规避、妨碍或拒绝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检查、访视、辅导及监督。 依照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70条规定,主管机关得自行或委托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团体或其他适当之专业人员对保母进行检查及辅导,保母也应依照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者登记及管理办法第19条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若保母有规避访视的情形,依照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者登记及管理办法第18条之1规定,应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则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90条规定,处以罚锾或转介收托的婴幼儿,甚至会废止保母的登记
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0.09 国务院批准的这十项养老变革,涉及所有中老年 2021.01.14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1.01.14 2021年国家养老政策 2020.11.26 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 2020.05.14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 2020.03.12 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0.01.03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9.03.30 关于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好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2019.02.14 共9条记录 页次:1/1 每页:25条记录 1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发展,深入推进健康泰州建设和新时代残疾人工作,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江苏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江苏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市残联起草了《泰州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现将《泰州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建议,您可在2022年9月2日之前将意见建议通过邮寄信件、传真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 征集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但栏目的开设体现了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进一步推动了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用好互动交流平台,积极拓宽民意征集渠道,推动信息化建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