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
[职业经历] 撕毁后拼接的借条是否有效? 2017年初,李某将3万元出借给王某。2018年底,李某找到王某要求还钱,王某提出要看借条原件。于是李某拿给王某看,王某接过后将借条撕毁,拒不归还借款
图文引用自:yahoo 为使欧盟产品责任规范符合当前数位时代、循环经济及全球价值链的变化,欧盟执委会通过修订“产品责任指令”及“人工智能责任指令”立法提案两项法案,除建议就现行制造商对瑕疵产品的责任规则进行现代化改造,提供法律确定性、利于创新,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公平的赔偿。另首次提出人工智能国家责任规则,使相关损害的受害者更易获得赔偿。 有关欧盟执委会通过的“人工智能法(AI Act)”,拟订了有关人工智能的横向规则,确保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安全性及可信赖性、保障个人与企业的安全及基本权利,同时加强人工智能的应用、投资与创新
在国产动画领域,《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有其独特的地位,而这款作品也是侵权官司的重灾区。最近又有一起跟“大头儿子”相关的诉讼案获得了终审判决,此案牵涉到的是这部动画片的周边制作与销售领域。 动画片“大头儿子”被制作成玩偶在店铺中售卖,央视动画公司将擅自授权他人生产、销售玩偶的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和销售商时代佳丽公司起诉至法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专利权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应当怎么确定收到日? 问:对于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专利权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应当怎么确定收到日? 根据《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第三条和第七条的约定,电子文件的发出记录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记载的为准。电子文件的实际下载日晚于发文日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电子文件发文日和推定收到日的认定。国知复专[2021]00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因申请人/专利权人未按照本协议使用专利电子申请系统,造成其不能正确、完整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电子文件的,由申请人/专利权人承担责任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通报全国内地非典型肺炎疫情。 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使中国的政府和人民经受着严峻考验,也促使认真思考公民知情权的意义。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最近刊登文章指出,知情权是现代民主的根本要求,要尽早制定中国《信息公开法》
最近有一则新闻提到有个女子对网友提告性侵,却遭检察官认定无相关事实,反而认定告诉人是诬告,提出职权告发的案件,最后这个女子反而遭法院论以诬告罪的有期徒刑。 通常性侵案件因为行为地点和一般性行为一样,较为隐蔽,因此要认定被害人是在他方以违反意愿的方式下,并不是这么容易的事情,造成司法实务上常常是以被害人的证词,配合一些情况证据,然后就来认定有犯罪事实;但反过来说,也因为直接证据通常只有被害人的证词,如果被害人说谎,明明是合意****,却诬指另外一方的时候,他方有时候其实有理也说不清,造成反而是被告要去举证自己无罪,也因此网络上有人笑称要当场和发生性行为的对方一起合照,表示是合意,或是经对方同意,装设“行房纪录器”之类的笑谈,与刑事诉讼法原本设定要由控诉方负说服义务的举证责任的设计不符。 在这则案件中,之所以网友有办法大逆转,在于检察官检视了双方在发生性行为后的LINE对话纪录,认为看不出当初是强迫的,在实务上很多案例中,如果双方事后对话如常,往往可以用来证明当初的性关系都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所为,继而认定被告不用负责
专利方法与专利产品不同,是一种实现某种目的的方法,因此对于方法专利而言,专利权人的首要权力就是使用该方法的专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即构成侵权。 方法专利人不但享有使用专利方法的专有权利,对于由该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还享有使用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和进口权。《专利法》第11条规定:“对于方法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
作品创作完成后即取得著作权,不需注册或标示。 但如何证明创作的时点及原创性,则为创作者的责任,这也是许多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争点。 本会提供创作者对于作品的登记服务, 不但减轻举证责任的负担,更可以为作品的多元利用奠定基础
近年来广州办理亲子鉴定的人数暴增,几乎每个人都关心在广州dna亲子鉴定需要多少材料的问题,小编本文来给大家分享一下2022广州dna亲子鉴定所需材料及费用一览表给大家做参考。 孕妇亲子鉴定机构很多,但不能说哪个好。亲子鉴定一般有两个地方可以做
专利方法与专利产品不同,是一种实现某种目的的方法,因此对于方法专利而言,专利权人的首要权力就是使用该方法的专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即构成侵权。 方法专利人不但享有使用专利方法的专有权利,对于由该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还享有使用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和进口权。《专利法》第11条规定:“对于方法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