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方法与专利产品不同,是一种实现某种目的的方法,因此对于方法专利而言,专利权人的首要权力就是使用该方法的专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即构成侵权。
方法专利人不但享有使用专利方法的专有权利,对于由该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还享有使用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和进口权。《专利法》第11条规定:“对于方法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
一般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涉及到专利的民事诉讼也不例外。一般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指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必须举证加以说明。
但是对于方法专利侵权诉讼而言,方法专利权人要举证证明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方法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对于专利方法的使用往往是在使用者自己的场所进行的,方法专利权人用常规手段很难进入使用者的现场加以取证。对此《专利法》第61条对于涉及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做出了特殊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意味着如果专利方法是用于制造一种新产品的,而他人制造了相同的新产品,则可以推定他人是使用专利方法制造该新产品的,除非其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使用了不同的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特殊规定仅仅适用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是一种维系方法专利权人与产品制造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的办法。
如果您对方法专利所包含的权利内容还有疑问的话,欢迎您免费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我们会从专业的角度为您解答。当然您也可以到我们公司或者邀请我们专利工程师到您的公司详谈我们的服务人员将热情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