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罪
最近有一则新闻提到有个女子对网友提告性侵
最近有一则新闻提到有个女子对网友提告性侵,却遭检察官认定无相关事实,反而认定告诉人是诬告,提出职权告发的案件,最后这个女子反而遭法院论以诬告罪的有期徒刑。 通常性侵案件因为行为地点和一般性行为一样,较为隐蔽,因此要认定被害人是在他方以违反意愿的方式下,并不是这么容易的事情,造成司法实务上常常是以被害人的证词,配合一些情况证据,然后就来认定有犯罪事实;但反过来说,也因为直接证据通常只有被害人的证词,如果被害人说谎,明明是合意****,却诬指另外一方的时候,他方有时候其实有理也说不清,造成反而是被告要去举证自己无罪,也因此网络上有人笑称要当场和发生性行为的对方一起合照,表示是合意,或是经对方同意,装设“行房纪录器”之类的笑谈,与刑事诉讼法原本设定要由控诉方负说服义务的举证责任的设计不符。 在这则案件中,之所以网友有办法大逆转,在于检察官检视了双方在发生性行为后的LINE对话纪录,认为看不出当初是强迫的,在实务上很多案例中,如果双方事后对话如常,往往可以用来证明当初的性关系都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所为,继而认定被告不用负责
犯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项之罪
犯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项之罪,于犯罪后三个月内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个月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在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减轻其刑。 意图他人受刑事处分,虚构事实,而为前项之自首者,依刑法诬告罪之规定处罚之。 有投票权之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许以不行使其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