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项之罪,于犯罪后三个月内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个月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在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减轻其刑。
意图他人受刑事处分,虚构事实,而为前项之自首者,依刑法诬告罪之规定处罚之。
有投票权之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许以不行使其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候选人或具有候选人资格者,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放弃竞选或为一定之竞选活动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金。
候选人或具有候选人资格者,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许以放弃竞选或为一定之竞选活动者,亦同。
预备犯前二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项、前项之罪者,预备或用以行求期约或交付之贿赂,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