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第六十条至前条之罪者,除依各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该条十倍以下之罚金。

制造或输入第八条第一款之不良医疗器材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为前项之不良医疗器材,而贩卖、供应、运送、寄藏、媒介、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第二项之罪者,处拘役或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擅用或冒用本人或他人合法医疗器材之名称、说明书或标签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千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为前项之医疗器材而输入、贩卖、供应、运送、寄藏、媒介、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贩卖、供应而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制造或输入医疗器材,或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应办理查验登记而以登录方式为之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为前项之医疗器材而贩卖、供应、运送、寄藏、媒介、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