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2022)粤0191民初11061号之一原告扬州市广陵区华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新能源汽车(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同启欣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市广陵区华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新能源汽车(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同启欣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3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原定于2023年2月6日下午14时15分的庭审取消)
《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张敏) 本局于2022年8月4日向你送达了温人社理字〔2022〕1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因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3216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温人社催字〔2023〕11号)
我接受武国军、袁凤兰、杨淑莲、孙维民的委托,依法担任其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不服驳回行政复议驳回决定案件的代理人,经过本案前期调查研究和法庭调查,我已经比较客观和全面的掌握了本案的案情,现根据事实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重视和采纳: 一、赤峰市元宝山区国土资源局没有在太平地村张贴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行政诉讼举证原则,被告应当承担对其作出行政行为承担证明其合法的举证责任,被告认定原告向其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来证明这一问题,被告所提交的所谓“张贴照片”模糊不清,无法与原件核对,无法证明被告主张的观点。 而本案中太平地村居住的其他公民出庭作证或提交书面的证言均证实从未见过所谓关于《关于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09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09]569号)的《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以说明政府部门并没有张贴过这样的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星作(深圳)智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观亮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2】449号)已办结,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1375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2年10月12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尚景社区龙城大道89号西门正中时代大厦A栋1801
本院受理的陈秀琼与田正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一、由田正喜支付我劳务费4166元;二、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支付。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主旨:公告111年9-10月印花税开立大额凭证缴款书及汇总缴纳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8款。 公告事项: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纳税义务人依印花税法第8条规定,申请开立111年9-10月大额凭证缴款书、申报111年9-10月汇总缴纳案件及111年9-10月申报自动补报缴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发生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效力
主旨:公告111年1-4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暨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代征人申报111年1-4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本局收件后,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进行2020年度、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胡卫忠诉你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冯可杰向原告赔偿出租车停运损失费4130.2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广州东仕优选百货店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麦康灯光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721268元(币种均为人民币);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因其根本违约行为支付原告违约金6800元(暂计)【违约金计算标准:以7212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2年9月6日起暂计至2022年12月8日止,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 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