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黄浩熙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9年2月1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9703.55元、利息12927.95元,及2019年2月16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定于2019年9月26日9时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受理(2022)粤0115民初11228号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刘海棠,身份证号码:430322196910138917)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海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872元及其滞纳金425.54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罗水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罗水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罗水生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114425.11元(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其中包括本金89874.36元、利息19041.67元、违约金5509.08元),并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自2019年2月1日起计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燊有与被告何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张燊有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出租车停运损失费6195.4;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承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20707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期)。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诺为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潘素娟、曾元锋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2】1171、1172号),诉求为赔偿金,金额合计人民币15500元。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等。 本公告已于2022年10月12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城大道89号正中时代大厦2801
信息名称 兰劳人仲案字[2022]第1603、1609、1613、1619号(受送达人:临沂市兰山区鱼辣辣简火锅店) 兰劳人仲案字[2022]第1603、1609、1613、1619号(受送达人:临沂市兰山区鱼辣辣简火锅店)-利来app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凯磊、黄世见、赵元丞、李翠美请求你单位支付工资一案,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兰劳人仲案字[2022]第1603、1609、1613、1619号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3月28日上午9时在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兰山区社会治理服务中心,电话:0539-5250270)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2022)粤0115民初11228号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刘海棠,身份证号码:430322196910138917)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海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872元及其滞纳金425.54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你(单位)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号:粤东交催〔2023〕0003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因你(单位)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本机关于2022年07月15日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决定,决定书文号为粤东交罚〔2022〕0208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