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环球网报道】据香港星岛网报道,正在北京访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17日傍晚在特区政府驻京办会见传媒总结行程。他表示,此次是香港与内地通关后,首次以行政长官身份访京,首次同局长拜会部委,也是第一次这么长时间,有7天在京进行访问,显示特区政府会更积极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开展有效沟通及合作的新篇章、康庄大道。 李家超3月17日在北京会见传媒
12月15日,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传来消息,数据显示,截至11月底,全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累计缓缴税费5.52亿元,办理户数8659户,占当月申报有税户的83%。 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基础,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从而稳就业、稳经济,今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推出相关政策,对年销售额4亿元以下的制造业中小企业第四季度缓缴税费,其中年销售额2000万元至4亿元的缓缴一半税费,2000万元以下缓缴全部税费
大家有是不是会将“加计递减”和“加计扣除”混淆呀,今天小编就带你看看两者的区别,大家要注意区分哦! 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成都企业一般纳税人是纳税规模大的吗? 现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纳税人的两种身份。小规模纳税人是纳税规模小的纳税人。成都企业是纳税规模大的一般纳税人吗?今天中证财税小编就来讲解一下什么是一般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的报考要求
“我国学术或研究机构分配股票予我国创作人申请股票适用缓课所得税作业办法”施行日期已于108年12月31日届满,当然废止。 “世新大学教师研拟产学计划提案补助办法”,业经108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三次行政会议(109.03.12)通过废止,并陈请校长核定,请查照。 专科以上学校办理产学合作征免营业税规定案,检送财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804666690号令
本文摘要:(原标题:两部门:我国将阶段性减少社保费亲率)记者21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人社部、财政部近日印发通报,将阶段性减少社会保险费率。通报称之为,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付比例多达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付比例降到20%;单位缴付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计结余可缴纳月数低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付比例减少至19%,减少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继续执行。明确方案由各省(区、市)确认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范围据此自2007年6月1日起由仅限“自然人”扩大为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公司减资收回股票,是否需缴纳证券交易税?财政部国税局昨(5)日表示,公司办理减资,以现金收回股票,并办理注销,不再转让,不属有价证券的买卖行为,不课征证券交易税。 南区国税局近来接获股票发行公司洽询,公司减资收回股票并办理注销,是否需缴纳证券交易税?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股票发行公司因办理减资,以现金收回股票,包括原始现金认股,盈余转增资及资本公积转增资配发的股票,或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现金收回股票,这些股票收回后即办理注销而不再转让者,非属证券交易税条例所称有价证券的买卖行为,不课征证券交易税。 不过,官员表示,如果公司是依证券交易法第28条之2规定,买回公司已发行的股票,再将买回的股票按约定价格转让与员工,则这项转让属买卖有价证券行为,应课征证券交易税
1、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根据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及第26条规定,除同法第20条规定不计入赠与总额之赠与外,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财产总值超过当年度(111年)赠与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244万元时,应于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次日起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但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者,可于申报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申报期限以3个月为限。 该局进一步说明,赠与人申请延长申报期限,应于规定申报期限届满前,检附赠与契约书及赠与人身份证明文件,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赠与人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向户籍所在地之国税局、分局、稽征所申请;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或非中华民国国民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为赠与者,则向财政部台北国税局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