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收回股票,是否需缴纳证券交易税?财政部国税局昨(5)日表示,公司办理减资,以现金收回股票,并办理注销,不再转让,不属有价证券的买卖行为,不课征证券交易税。
南区国税局近来接获股票发行公司洽询,公司减资收回股票并办理注销,是否需缴纳证券交易税?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股票发行公司因办理减资,以现金收回股票,包括原始现金认股,盈余转增资及资本公积转增资配发的股票,或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现金收回股票,这些股票收回后即办理注销而不再转让者,非属证券交易税条例所称有价证券的买卖行为,不课征证券交易税。
不过,官员表示,如果公司是依证券交易法第28条之2规定,买回公司已发行的股票,再将买回的股票按约定价格转让与员工,则这项转让属买卖有价证券行为,应课征证券交易税。
官员解释,公司办理减资后,以现金收回的股票,会办理注销,不再转让,而公司将买回股票转让给员工,因转让属于买卖有价证券,要课证交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公司股票的交换也要课证交税。台北国税局表示,本国公司股票与外国公司股票交换,或本国公司股票与另一本国公司股票交换,本国公司股票应依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课征证券交易税。
官员指出,证交税条例第1条第1项规定所谓“买卖”有价证券,并不以实际有买卖行为或订有买卖契约为限,尚包括交换或其他有偿移转有价证券的行为类型。